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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nynct.hlj.gov.cn

  • 网站名称: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 网站分类:政府组织
  • 收录时间:2022-04-06
  • 网站地址:nynct.hl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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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网站介绍

名称: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nynct.hlj.gov.cn

分类: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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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首页:nynct.hlj.gov.cn

黑龙江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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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省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70名(含军转干部行政编制20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厅级领导职数:主任1职、副主任5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2 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22职(含总经济师、总农艺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职),副处长44职。职责调整/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

(二)行使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权。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统筹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对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指导服务,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七)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内设机构/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和联络接待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农业宣传、新闻发布有关工作;牵头协调本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牵头制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委管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农业人才智力引进与管理工作。

(三)综合处。

负责综合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参与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有关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起草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编发《黑龙江农村工作》及《领导参阅》。

(四)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办农业和农村经济法规草案及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指导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组织指导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和内部审计;负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分析;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承办省农民负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村级组织建设。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七)发展计划处。

拟订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题规划;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全省农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审核、申报及投资计划下达;负责全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八)财务审计处。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等政策建议;组织编报农委部门预算、决算;指导监督农委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农委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负责农委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九)对外经济合作处。

负责外向型农业综合指导和协调服务,组织落实有关农业对外开放的规划与政策;承担涉外农产品国际贸易促进服务工作;承担农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农业涉外事务:负责涉外因公出国(境)组团及人员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外事接待和对外项目洽谈的组织工作;承办涉及与台湾地区有关的农业事务。

(十)科技教育处。

承担实施科教兴农工作;负责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推广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推广项目建议;指导农民农业干部教育培训、农业职业教育工作。

(十一)种植业管理处(农情办公室)。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种植业生产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承担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落实国家良种推广补贴政策;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和调拨;组织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参与植物防疫法规、规章草案和农业生产有关标准制定并监督实施;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提出耕地保护等有关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监督实施;提供并发布农情信息。

(十二)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制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场建设;负责协调落实农业产业化项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化体系建设;指导农业特色经济发展;承办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农业机械化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提出农机化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指导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指导农机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指导农机化生产和农机作业安全管理;承担农机化信息和统计相关工作。其内设机构暂不变。

(十四)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渔政局)。

拟订渔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渔业项目建议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承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承担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代表国家执行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渔业协定,处理涉外渔事纠纷;负责全省渔业各类经济指标统计工作。其内设机构暂不变。

(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负责牵头拟订农业标准化工作;拟订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质量监测、信息发布、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省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县域经济工作处。

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指导农民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劳务对接等相关服务;拟订全省县域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重大政策和措施;负责县域经济有关政策的协调和实施;负责县域经济社会监测考核和奖励;承担省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承担省县域经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新农村建设工作处。

拟定全省新农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并负责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验收;组织和指导中、省直单位开展新农村帮建工作;协调指导垦、林、矿、油区及大型企业与地方开展合作共建新农村工作;承担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八)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研究;拟订全省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统筹协调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承担协调农口及涉农部门工作,监督各地各部门农村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组织、指导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农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其他有关事项/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履行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由省渔业船舶检验站承担。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主要职责/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一)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战略规划。

(二)拟订全省种植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监督有关农业法规的执行情况,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发展特色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对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我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厅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贯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植物、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水生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水域渔业权益,负责渔业管理;负责执行国家渔业公约和双边渔业协定;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海峡两岸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业援外工作,推进全省农业对外开放。

(十六)提出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鉴定和认证管理。

(十七)拟订全省县域经济、新农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县域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工作。

(十八)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

(二十) 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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