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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工商局

宿州市工商局 http://amr.ahsz.gov.cn/

  • 网站名称:宿州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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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录时间: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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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工商局” 网站介绍

网站号:皖ICP备19012083号

地址:安徽宿州市磬云北路508号

性质:政府机关

网站描述: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4号)和《***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及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组织查处督办辖区内重大违法案件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协助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质量发展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全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落实标准化战略和规划,依法承担地方性标准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推动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检验检测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指导促进全市认证行业发展。

(十五)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十九)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管理规范。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二十二)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三)负责指导县(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简化审批程序,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督管理,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和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宿州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宿州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宿州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宿州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督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宿州海关通报,由宿州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管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公文处理、会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承担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相关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民生工程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依法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治审核。承担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适用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并指导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工作。负责下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

(五)行政装备科。负责全局行政装备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管装备、制装的供应、管理以及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的管理;负责局机关机动车辆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环境秩序、职工食堂服务保障以及爱国卫生、安全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后勤管理保障工作。

(六)执法监督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组织指导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协调并办理各科室之间的业务衔接。组织牵头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承担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信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等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八)个体民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定全市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与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承担建设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个体民营企业协会工作。

(九)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组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查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具体协调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等违法行为。

(十)广告监督管理科。组织落实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全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市级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科。负责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负责分析预测及编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的报告。负责组织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创建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各管委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协助做好餐饮业油烟管理工作。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负责全市特殊食品安全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八)抽检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和指导不合格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协调开展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和预警交流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拟订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计量科。组织实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一)标准化科。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等工作。推行采取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负责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认证、认可活动和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协助查处认证行业、检验检测行业相关违法行为。

(二十三)知识产权保护科。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承担商标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保护驰名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商标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

(二十四)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省全市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知识产权强市强企的政策措施。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制定相关工作,推动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承担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

(二十五)中药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中药、民族药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有关中药、民族药、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和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协助上级落实关于中药、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十六)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的建议。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承担监督和指导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指导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以及依权限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备案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协助上级落实关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十七)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全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实施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依法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协助上级落实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十八)应急管理科。组织实施全局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和培训。起草相关应急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草案。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收集、监测、分析相关产品舆情信息并提出应对处置建议,承担舆情事项办理情况的指导、督办和上报。负责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牵头落实市局交办的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二十九)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按要求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工业产品、计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广告发布登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等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等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办理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组织牵头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编制工作。

(三十)人事教育科。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有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教育、作风建设、机关效能、意识形态等工作,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离退休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直属行政机构: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商环境建设局。拟订并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核发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全市登记注册审批信息库的管理、维护,以及内、外资企业登记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牵头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化改革,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一网一门一窗一次”服务等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和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有关消费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整合12315、12358、12365、12331、12330维权热线统一设置为12315投诉举报热线。指导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局。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负责健全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指导和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使用等环节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指导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负责大要案和疑难案件查处、督办,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与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涉嫌犯罪违法案件移交,并依市公安局申请,提供检验、鉴定、认定结论。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工作。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派出行政机构:

(一)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授权,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鞋城范围及市政府确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分局。

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授权,负责宿马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及市政府确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三)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授权,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及市政府确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员编制(略)

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九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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